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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的内容包括哪些?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2021年6月22日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律师,南沙区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和其中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涉外继承的内容包括哪些?

  核心内容:涉外继承其实也就是指的在继承的关系中有一个或者是多个涉及国外的继承,简单的说就是有涉外因素的继承。那么关于涉外继承的内容包括哪些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


  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外国的因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涉外2、客体涉外3、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


  特征:


  1、涉外继承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


  2、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3、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程序:


  1、依照继承法规定涉外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继承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2、依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3、下列情况公证处则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4、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已当事人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根据;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在没有以上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死亡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可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


  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和数额等有关材料。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例如:提交结婚证书或收养关系证书,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特别应注明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是否尽过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相关政策法规:《继承法》。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涉外继承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因被继承人的国籍、遗产的种类、住所地和遗产所在地的不同需要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当事人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申办不同的公证事项。


  在上文中,为大家带来了关于涉外继承的特征、程序等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了解涉外继承有一定的帮助。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涉外婚姻,涉外继承等等关于涉外的一些事项也渐渐提上日常。对于涉外婚姻大多数人再熟悉不过了,但是对于涉外继承可能大多数让人并不了解,那么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在下文具体跟大家说说,请看下文:


  一、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7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中国公民继承遗产时:


  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外的不管不动产还是动产均适用外国法律;


  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内,遗产在国外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


  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内的,则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


  如果被继承人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都在我国境内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我国法律。


  二、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外国人继承遗产: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


  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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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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