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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时立多份遗嘱,该以哪份为准?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产该如何分配
2021年7月22日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律师,南沙区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和其中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继承时立多份遗嘱,该以哪份为准?

继承时立多份遗嘱,该以哪份为准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案件介绍:

王老汉夫妻生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立业并且都有了各自的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王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不久,王老汉的老伴不幸去世,剩下王老汉一个人。考虑到自己年事已大,为避免遗产引起纠纷,王老汉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所住的房子留给儿子继承。

几年后,王老汉被检查出患有癌症晚期,需住院接受治疗。刘老汉女儿辞掉了工作到医院尽心尽力地伺候他,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王老汉很感动;王老汉的的儿子呢,只是在他住院后来探望了两次,就再见不到人影,让王老汉决定修改自己的遗嘱,将自己的房屋留给女儿。于是,他让女儿找来律师,请律师代书重新写了一份遗嘱,将房子留给了女儿。

今年11月,王老汉病情恶化去世。在王老汉去世后,儿子和女儿各执一份遗嘱产生争执,却又说服不了对方。于是,王老汉的女儿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咨询,想知道哪一份遗嘱是有效的。

专业律师告诉王老汉的女儿,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遗嘱形式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遗嘱人王老汉先后立了两份遗嘱,一份自书遗嘱,一份代书遗嘱。两份遗嘱内容均是王老汉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均属有效遗嘱。但由于两份遗嘱均不是公证遗嘱,且在内容上是相互抵触的。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王老汉最后请律师代书的遗嘱为准,王老汉的房屋应该由其女儿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王老汉所立的两份遗嘱都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两份遗嘱都没有公证,且第二份遗嘱设立在后,所以王老汉的第二份遗嘱有效,女儿获得王老汉4/6房产继承权。之前根据法定继承,女儿有1/6的房产继承权,因此,王老汉的女儿应得5/6房产,儿子应得1/6房产。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产该如何分配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产该如何分配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

孙丁已亡,其应继份额存款8万元元不能由郭戊代位继承,而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有继承人孙乙、陈丙、郭戊三人均分;其余遗产仍按遗嘱处理。

孙甲,有一子孙乙,一女孙丁,其妻陈丙。1997年,孙甲立下自书遗嘱,表示自己死后,房屋24间、存款6万元给孙乙,另有存款8万元给孙甲的另一女孙丁,其余的财产都归陈丙所有。2004年4月16日,孙甲因病死亡,遗嘱由陈丙为执行人;与外省的孙丁联系,发现孙丁已于2003年7月12日因病死亡,留有一子郭戊。郭戊闻知遗嘱内容后,以孙丁死于孙甲之前,自己又是孙丁的亲生儿子为由,要求代母亲孙丁之位继承外祖父孙甲的遗产,遭孙乙拒绝。郭戊诉至法院。

该案件并不复杂,主要问题为遗嘱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和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的规定,在上述案件中极有可能发生代位继承的情形,那么代位继承是否适用本案的遗嘱继承,即郭戊是否有权继承呢律师认为,遗嘱继承的意义在于遗嘱人依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处分,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并行的一种遗产处理方式。而且继承法律关系中过多的强调身份关系。通过《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代为继承实际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补充,因此遗嘱继承中不能适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中涉及该继承人的遗产“乘机安全小贴士”安全出行要重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来处理。本案中,孙丁先于被继承人孙甲死亡,其遗嘱继承指定的遗产份额不能由郭戊代位继承,而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时,孙丁为孙甲的先亡子女,其子郭戊有权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还有另两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孙乙、陈丙,三人均分,各得遗产2666.7元。

孙丁已亡,其应继份额存款8万元元不能由郭戊代位继承,而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有继承人孙乙、陈丙、郭戊三人均分;其余遗产仍按遗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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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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