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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效力 口头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2021年8月6日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律师,南沙区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和其中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遗嘱继承的效力

遗嘱继承的效力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口头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口头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王老汉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老伴儿很早就去世了,王老汉一个人住着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唯一的孙子马上高中毕业。孙子特别孝顺,每逢周末,只要放假休息,他肯定来爷爷家住。王老汉特别疼孙子,他知道儿子家住房紧张,所以口头答应把房子留给孙子。由于大家忙,过户的事情迟迟没有办理。孙子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大学,参加了工作。两年后的一天,王老汉突然病重住进了医院,当时,他还想着要把房子留给孙子。当着儿子、两个女儿及医院医生、护士的面,王老汉说,自己百年后把自己三居室的房子留给孙子,两个女儿也没有说什么。过了几天,王老汉渐渐地康复了,一家人非常高兴,都没有再提房子的事情。一年多后,王老汉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王老汉的两个女儿主张其有权继承父亲的房产,而孙子则主张爷爷把房子留给了自己。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本案中,王老汉在病重的时候所立的遗嘱是口头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本案中,王老汉在病重危急的情况下,有权通过立口头遗嘱来处分自己所有的房产,并且他立口头遗嘱的时候,还有适格的遗嘱见证人——医院的医生和护士在场,也满足了见证人在场的条件。但是,王老汉的口头遗嘱仍然是无效的,因为王老汉后来恢复了健康,在他可以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时候,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是无效的。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对于王老汉的房屋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依法定继承来继承的时候,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无论怎样,孙子都是没有继承权的。因此,王老汉的房屋,由其儿子和两个女儿来继承。所以,本案中的口头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儿子和两个女儿享有继承权,孙子没有继承权。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做出的,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当及时将自己口头遗嘱的意思转化为书面遗嘱或者录音遗嘱。否则,最后的结果可能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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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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