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平毅律师,南沙区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和其中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何平毅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民法典中继承公证后是否可以变更
民法典中继承公证后可以进行变更。但是有以下两种不同情况:
1、如果遗产还没有分配,可以到公证处撤销公证。
2、如果遗产已经分配,一般不能再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继承房产公证怎么办理
第一个步骤是关于继承手续的程序。按照遗嘱,我们需要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然后再去房产交易中心去办理房产的继承手续。
第二个步骤是准备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资料。
所需材料有: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3.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有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这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口头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4.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
5.公证费:一半继承1%;全部继承2%。
第三个步骤是转移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一是房屋所有权证配图;
二是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三是房屋权属转移申请表;
四是继承权公证书;
五是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个步骤:是配图费、税费项目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权证印花税,具体情况需要咨询交易中心办理人员。
关于房产继承的公证办理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若留下了遗嘱,就按照遗嘱来办理继承权的公证。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继承权公证后是否可以再变更需要看情况确定。如果遗产还未进行分配,可以到公证处撤销公证。但是如果遗产已经分配,一般不能再撤销的。《民法典》中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欢迎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一、民法典中哪些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的
民法典中没有继承权的情况如下: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首先,在主观上,继承人存在杀人的故意,不包括过失杀人。在犯罪动机上,不以继承人为了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前提。其次,故意犯罪的对象必须是被继承人。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只要继承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不论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将丧失继承权。
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首先,主观上,必须有杀害的故意,且动机为争夺遗产;其次,在客体上,所侵害的必须是其他继承人的生命;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不论犯罪行为是否既遂,都将丧失继承权。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只要是遗弃被继承人,不论是否严重,即失去继承权;对于虐待被继承人,则要求情节严重。至于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判断。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可以是继承人通过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占了被继承人的巨额遗产,也可以是导致其他继承人未能参与遗产分割以致生活困难等。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不论继承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胁迫手段,只要导致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歪曲,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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