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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被主张分手费不给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分手费,你了解吗?
2021年6月22日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律师,南沙区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和其中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分手后被主张分手费不给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恋人感情破裂,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思分手,通常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因为分手是一方劈腿第三人导致,所以另一方认为其有过错,因此便索要分手费。那么,另一方不给的,要确定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恋人分手没有给付分手费的规定,但是是否给分手费,双方可以自主约定,法律上不受限制。


  其次,分手给付分手费要根据双方的约定:


  1、如果双方分手时对分手费未做约定,现在被对方主张分手费,双方不存在债务关系,所以不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有些人分手后又要求分手费的,即可以拒绝,没有义务给。


  2、反之,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分手费,并且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约定属于赠与。但是根据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不给分手费,属于撤销赠与合同,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所以其不给分手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受赠人也不能请求给付财产。


  不过,不管分手前或是分手后约定了分手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给,也可以不给,都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后,实际中,有些恋人分手时约定分手费,并且是受对方威胁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如果发现对方使用暴力威胁给分手费,威胁生命健康权甚至家人安危的,可以在必要时积极报警处理。



分手费,你了解吗?

  ;分手费;作为一个新鲜事物,很多人对它的出现很感兴趣。法院纷纷出现了很多分手费纠纷的案件,那您对分手费的了解有多少呢例如分手费的含义,分手费的特征及纠纷遵守原则等。下面婚姻法频道为您提供一系列分手费的知识,希望您能喜欢。


  首先,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


  2010年11月,已婚的赵某在市区一饭店吃饭时认识了服务员史某,史某高挑可爱、美丽动人,多次接触后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他们感情升温期间,史某一直担心好日子不长,赵某了解后对史某说今后如果两人分手,将给其5万元分手费,并写下了书面保证书。2011年5月妻子李某知道丈夫的丑事后并没有大发雷霆,而是心平气和地和赵某说道,对此事能够理解,可以离婚,只要赵某能幸福并共同照顾孩子。赵某被妻子的言行感动了,也考虑到自己给妻子和孩子带来的伤害,内心特别内疚,决定马上和史某分手,以后专心和李某过日子。


  最终,史某同意分手,但称自己的青春遭受损失,要求赵某给付分手费5万元,赵某拒付。月底,史某将赵某告到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赵某给付5万元分手费。


  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与史某存在的分手费不是法律规定的侵权债务关系,属于自然债务,不能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法院遂驳回了史某的诉求。


  本案中,赵某与史某有了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虽尚未构成重婚罪,但应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赵某给史某所写的分手费书面保证书,虽然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是对赵某和史某有约束力的自然之债,但它不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如果赵某自愿给付了分手费或给付了部分的分手费,因为反悔而以不当得利要求史某返还的话,则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自然之债不适应不当得利,一旦履行,不得反悔,履行了的自然之债是具有法律保持力的。


  分手费的具体含义


  ;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的。


  分手,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确定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自然会由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配生诸多财产关系,诸如礼物礼金彩礼、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共同权利。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无疑会对礼物礼金彩礼、共同财产、债权债...


  分手费有哪些法律特征


  分手费作为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的约定或承诺,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一、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符合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


  分手费纠纷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9]这是民法通则确立的首要的和核心的原则,它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要求。男女双方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这是认定和处理分手费的最基本的前提。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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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情侣在分手的时候,签订一份分手协议书,这已经成了比较常见的做法,当然这也是对自己利益进行保护的一种手段。但是不是签订了分手协议书之后,就一定会受到法律保护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分手协议书是否具有有法律效力。




  一、分手协议书受保护吗


  1、一般来说,分手协议书无效。


  恋爱中的男女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所进行的同居行为虽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它违背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也不被我国法律所提倡。因此,同居行为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建立在同居行为的基础上当事人对同居行为的解除所达成的分手协议,自然也因缺乏法学理论基础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分手协议和同居协议一样是无效的,自始无效。


  2、分手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条款,在判决时可供法院参考。


  如果分手后的男女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并可适当参照双方协议的约定进行判决。一方面,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比较双方的抚养条件;另一方面,法院也应参照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毕竟当事人对抚养的态度是决定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条款的约定,正好是当事人对子女抚养态度的表达。


  即便分手协议书无效,法院也应依照分手协议书的约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分手协议书中约定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确无抚养能力,或抚养条件明显低于对方,此时法院才可以依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对约定抚养权进行适当调整。


  3、分手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


  分手协议中有财产处分的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法律不应强行干涉,应当认定有效。无效的协议其效力及于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分手协议书本身便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也自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由于男女双方在分手时关于财产的处理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在判决时应当作为参考。


  二、对方不履行分手协议怎么办


  1、签了分手协议书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的有关条款,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2、签了分手协议书后,如果一方不履行财产分割的有关条款,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在分手协议中对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未予处理,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的,那么应当参照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之规定进行判决。


  分手协议书受保护吗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分手协议书的内容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同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我们就认为分手协议书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过大家需要注意,很多时候会在分手协议书里面约定分手费,这个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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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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