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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可追讨
2013年11月25日  南沙区律师
小刚与小丽与2002年结婚,由于双方都是独生子女,遇到问题时互不相让,婚后的摩擦不断。2009年5月小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小刚也表示愿意离婚,2009年8月法院判决小丽与小刚离婚,并对双方共同的财产进行了分割。最近,小丽发现小刚在2008年购买的一套房产,并向小丽隐瞒了这一情况,小丽能否要回小刚隐瞒的财产? 



律师解答:

这是一个涉及到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一年内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上述规定,小刚与小丽虽然已经离婚了,但是在婚后发现小刚有隐瞒财产的行为,那小丽可以搜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被对方隐匿的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在离婚一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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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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