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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附条件不达“标”不能得遗产
2013年11月25日  南沙区律师
约定照顾老人却“中途撤退” 老人去世还要继承遗产 法院判决驳回———   情景再现
  刘大爷是孤寡老人。他与邻居胡先生、吴女士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二人扶养他,与他共同生活。待他去世后,将房屋遗赠给二人。但二人只与刘大爷共同生活了3个月就搬回自家。   今年,刘大爷因正房起火被烧死在家中。刘大爷的侄子支付了他的丧葬费用,并住进了他没有被烧毁的4间厢房。
  胡先生、吴女士将刘大爷的侄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刘大爷的遗产。
  通州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释
  依法理,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需要长期的过程,胡先生、吴女士仅与刘大爷共同生活3个月的做法不应被视为履行了扶养义务。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本条款的含义就是如果继承人没有履行义务,就不享有继承权利。所以,本案中的两名原告无权享受协议权利、继承刘大爷的遗产。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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