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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受遗赠人等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014年1月12日  南沙区律师
  孝顺的张先生给老父亲报了一个旅行团,自己一家三口陪同一起去外地旅游。不料旅行车发生车祸,父亲受了重伤,只来得及对张先生说了一句话,“我的三个存折里存的钱都给你儿子。”就去世了。张先生和惟一的弟弟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把父亲的遗言告诉了弟弟,弟弟说:“谁知道是不是这么说的,我不相信。爸爸怎么会把遗产都给你7岁的儿子?这遗产必须平分。”随后,弟弟就到法院起诉了张先生,由于张先生无法提供其他遗嘱见证人,法院最终判决两兄弟平分遗产。

  张先生的父亲留遗嘱是在突遇车祸、生命垂危的情况下,这属于法律规定的“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本案中,张先生一家三口虽然在老父亲立口头遗嘱的时候都在场,但其子既是未成年人,也是受遗赠人;张先生夫妇作为监护人则与受遗赠人(其子)有利害关系的人,他们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在没有其他见证人的情况下,法院只能认定口头遗嘱不成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张先生父亲的遗产,即法定继承人平分。文/韩炜
来源: 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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