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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
2014年1月14日  南沙区律师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
  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
  权;(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
  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
  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
  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
  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
  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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