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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砍父亲被依法剥夺继承权
2014年1月15日  南沙区律师
      郭明夫妇生有两子,长子郭毅,次子郭荣。1982年,在两子先后成家立业后,郭明夫妇与两子签订了赡养协议,约定郭毅、郭荣分别负担父、母一人的赡养义务。次年,郭明的妻子因病去世。随着时间的推移,郭毅常常后悔当初选择父亲作为赡养对象。1986年夏季的一天,郭毅趁父亲在午睡时举起菜刀连砍父亲数刀,因邻人发现且抢救及时,郭明未被砍死。郭毅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徒刑,其间郭明被次子接回家赡养。
                          刑满释放后,郭毅痛改前非,把父亲接到自己家中尽心赡养。今年年初,郭明病故,临终前留下遗嘱,指定郭毅为其遗产唯一继承人。郭荣不同意,认为郭毅曾故意杀害父亲,因此没有继承权。郭毅辩称他虽因动刀砍父亲丧失过继承权,但父亲临终前的遗嘱又让他恢复了继承权,所以郭荣要分享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两人争执不下,遂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毅曾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丧失了继承权,遂于近日判决郭明临终前所立遗嘱无效,并剥夺了郭毅的继承权。

                          法律分析:《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会丧失继承权。本案中郭毅因为实施过故意杀害父亲的犯罪行为,所以丧失了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尽管郭明临终前立遗嘱指定郭毅为其遗产唯一继承人,但并不能恢复郭毅因为故意杀父而被剥夺的继承权。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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