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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应当在何时提出
2014年1月19日  南沙区律师
   所谓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权的决定。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见,继承人要放弃继承应注意如下问题:

  1.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遗产已分割,放弃的就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2.放弃继承必须明示。即继承人必须明确表示放弃,如果采用默认的方式,则被视为接受继承。

  3,放弃继承应由继承人自己作出决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为作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为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

  4.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即对应继承的遗产表示无条件地放弃。

  5.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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