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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虽属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一年后无权分割
2014年1月23日  南沙区律师
     2008年9月3日,黄某与王某协议离婚。2009年11月,黄某经济陷入困境,遂找到王某要求分割王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3.6万元(婚姻存续期间取得2万元)。王某不肯,黄某遂将王某起诉到了当地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黄某提起诉讼时超过一年且无其他正当理由。法院最终没有支持黄某的请求。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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