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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法律条件
2014年1月27日  南沙区律师
  立遗嘱法律条件

  公民有权立遗嘱,但这种权利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因为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方法,关系到继承人能否取得继承权.因此,法律规定:立遗嘱人立遗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条件包括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13条的规定以及<继承法>第22条规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为年满十八岁且精神正常.神智清楚的人,只有他们才有权立遗嘱.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尾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受他人威胁.迫或欺骗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以及他人伪造.篡改的遗嘱,一律无效.

  3.遗嘱内容不是违反国家法律,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继承份额

  4.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遗嘱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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