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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的时效
2014年2月5日  南沙区律师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王雷作为遗嘱执行人宣读遗嘱时,吴海不在场,吴海对吴先生的遗赠内容不知情。当吴海知道遗赠财产的情况后,当即作出接受意思表示。而吴攀以父亲已去世超过两个月,吴海没有表示就相当于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是对法律的误解。所以,吴海没有超过接受遗赠的时效,他有权利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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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根据遗嘱或依法定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的房屋时,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但生活中,继承人基于各种考虑特别是房屋为被继承人与其它共有时,会怠于办理继承权公证。那么继承权公证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继承人没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可办理继承权的公证。无论是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

  但接受遗赠则不同,继承法第25条规定,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遗赠人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知道遗赠2个月内办理公证。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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