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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家庭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哪些特殊规定?
2014年2月9日  南沙区律师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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