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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有过错财产也少分
2014年2月17日  南沙区律师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往往依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对没有过错的女方给予多分财产的特殊照顾。但是,如果女方有过错,是否还可以平分或多分财产呢?

  案:

  9月的一天,杨女士来到法院起诉离婚。她在法庭上诉称,她与丈夫李某于1998年10月登记结婚。蜜月过后,李某一反常态,常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闹。后来变本加厉,经常动手打人。就这样,她在丈夫李某的暴力中苦苦地度过了8年。为躲避丈夫的打骂,去年回了娘家,开始与他分居。李某的种种“家庭暴力”,不但折磨了她的肉体,而且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请求法院允许他与李某离婚。

  面对妻子杨女士的哭诉,丈夫李某愤怒地辩驳说杨女士不守妇道,经常夜不归宿,与他人出没歌厅、舞厅,在浴池与他人鬼混。他们是从今年3月末开始分居的。原告杨女士是以结婚为手段,骗取了他的信任,婚后,将家里的20多万元存款全部转移。另外,李某现在身体不好,没有劳动能力,需要治疗,不同意离婚。原告杨女士生活作风有问题,行为有过错,不应分割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支持自己的合理要求。李某还向法庭提交了用于证明杨女士过错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进一步查明:原告杨女士虽然说自己遭受家庭暴力,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所述基本属实,大部分都有证据证明。再查,被告李某曾住院治疗左动眼神经麻痹。2005年办理了视力残疾人证。2006年1月,办理申请城市低保人员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表。

  法院经审理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9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杨女士与被告李某离婚。共同财产冰箱、彩电等家用电器归被告李某所有;共同存款6000元(在原告处),原告分得1000元,被告分得5000元。

   

     注:

  一个和睦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在互谅互让、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来共同维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与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与他人有暧昧关系,促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属于主要过错方,并且被告现在有病,因此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被告,原告应适当少分或不分。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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