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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房屋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4年2月20日  南沙区律师
  问:我爷爷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我奶奶为原告,我大伯,父亲,姑姑为被告,进行过一次诉讼调解。结果是房屋归我奶奶,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给被告,不过后来这钱没给。我奶奶在去世以前把房屋过户给了我,我大伯和姑姑并不知情。我奶奶过世以后,现收到我大伯和姑姑法定继承纠纷诉讼,要求起诉我父亲分房产。请问该如何处理,谢谢了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你的房屋是你奶奶生前过户给你的,因此,该房屋所有权是你的,不在你奶奶的遗产之列,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过程是被赠予,也不是继承。当然,如果你采取了欺骗、威胁等手段,或者你私自把房屋产权未经你奶奶的同意过户到名下,该房产还是你奶奶的遗产。谁主张你非法取得房屋产权,谁有举证责任。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

  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

  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除了房屋外,你奶奶的其他遗留的财产都视为遗产,除非另有遗嘱。对于遗产,你大伯,父亲,姑姑等所有子女是平等分配的,如果有其他已经死亡的子女,由他们家的孙子孙女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

  你的大伯和姑姑已经诉讼,他们有权利要求你从房产的收益中支付当初商定的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你和你父亲应该积极应诉。你应当注意收集有利证据,争取对方撤诉。特别要注意收集变更产权日期早于你奶奶的死亡日期。

延伸阅读: 有关遗嘱公证细则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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