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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法定准予离婚情形中的重婚与同居
2014年2月23日  南沙区律师
    重婚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一般重婚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形:

      1 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2 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居住的行为。比如说:两个人以“老婆,老公”相互称呼,或其动作,行为表现足以让周围邻居相信二者是夫妻,又连续在一起共同居住了一段时间(一般至少要几个月的时间),这样,才能构成重婚。重婚不但是严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还是一种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

      现实生活中,能够证明对方有重婚行为的证据十分难收集。一般情况下,在对方否认有重婚行为的前提下,如果想证明对方有重婚的行为,需要以同居住所地的邻居或居委会的证言或证明;或者有知情的其他证人的证词,且证据内容足以证实重婚事实存在;或者有其他证据印证,比如重婚者的书信来往,聊天记录等。相对来说,证明到重婚这一步是非常困难的。

    

      同居与重婚不同,同居只是两个人在一起持续的共同居住生活了一段时间(两三个月以上),对外不以夫妻相称。在这里有一个常见的误区:很多人以为,有了非婚生子的证据就能证明有同居事实的存在。实际上这是错误的,因为构成同居要有一定共同生活的时间,而一次婚外性行为就可能导致非婚生子的事实,因此,不能根据有了孩子就断定构成了同居。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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