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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手书写遗嘱 没有签名被认定无效
2014年5月14日  南沙区律师
大儿子手持遗嘱称是母亲找人代写 要求继承遗产 三弟妹认为遗嘱系伪造———   某村委会为寇老太投保了养老保险。当寇老太去世时,尚有6万余元养老保险金没有领取。日前,寇老太的大儿子李先生将自己的三个弟妹诉至大兴法院,要求确认这6万元由自己继承。庭审中,李先生称其母亲生前曾请人代书遗嘱,确认6万元由李先生继承。李先生的弟妹则认为遗嘱是伪造的。   李先生提供的寇老太的遗嘱是由代书人刘某书写,见证人是李某,遗嘱内容确为养老保险金由李先生继承,但寇老太没有签字。而代书人和见证人均是李先生女婿的同事。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李先生提供的寇老太的遗嘱没有寇老太的签名,且订立遗嘱过程是李先生女婿的同事参与。所以,不能认定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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