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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纠纷导致新旧股东不合,股权继承纠纷律师教您维权
2014年5月19日  南沙区律师
股权继承纠纷导致新旧股东不合,如何维权? 本站股权继承纠纷律师答复意见:        因继承引起的股东之间的争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小股东救济制度。       如果继承人是小股东,一旦小股东受到大股东、老股东的不当排挤和压迫,可以援引2005年《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查账权、第75条规定的退股权、第183条规定的解散公司诉权,以寻求公平合理的救济途径。       同时,老股东作为小股东也可援引上述规定,寻求公平合理的救济途径。除了上述救济途径,可以要求大股东以公允价格购买小股东的股权。        2.大股东维权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由于继承人继承股东身份,很有可能发生继承人与原股东不合的问题,以下几种救济方法:        1、继承人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退出公司。        2、控股股东可以借助于表决权优势通过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3、如果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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