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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书面财产为共同所有的约定,但未过户,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4年10月14日  南沙区律师
 网友问:我于2002年结婚,婚前丈夫拥有两栋房子,婚后我们曾书面约定该房子为双方共有,但一直没有到房管部门更改产权证书,现在我和他要离婚。请问:我可以主张该房子是共同财产吗? 律师答: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即使你们没有到房管部门更改产权证书,你仍然可以主张这两栋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这是新婚姻法对于财产约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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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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