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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军人所得的复员费等财产如何分割?
2014年12月15日  南沙区律师
离婚时军人所得的复员费等财产如何分割?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不得分割。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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