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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2015年2月10日  南沙区律师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国有土地不能无限期地使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年限的。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权人具体的使用年限应当在最高年限之下由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在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死亡,其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剩余的有效期限内继续使用该幅土地。但在继承时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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