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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离婚后子女姓名纠纷案件
2015年2月18日  南沙区律师
某夫妇离婚后,女儿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付给女儿抚养费。后因孩子入学,办理了户口迁移,并且在未征求其父亲意见的情况下,母亲为女儿改了姓名,改随母姓。孩子的父亲因此拒付抚养费,并要求恢复女儿原姓名。这种情况该如何依法处理呢?

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那种认为孩子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错误的。但是,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改变子女姓名应征得对方同意,不与对方协商就擅自改变孩子姓名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该恢复孩子的原姓名。

但是,以孩子改名为由拒付子女抚养费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申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要求父亲给予抚养费。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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