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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的答辩期、上诉期
2015年4月8日  南沙区律师
  导读:本文讲述了涉外离婚诉讼的答辩、上诉期。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答辩期、上诉期同国内一般离婚诉讼的答辩期、上诉期相同:答辩期为十五日;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日;裁定的上诉期为十日。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答辩期、上诉期同国内一般离婚诉讼的答辩期、上诉期相同:答辩期为十五日;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日;裁定的上诉期为十日。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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