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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承诺放弃继承房产的信件能作为证据吗?
2015年6月21日  南沙区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的母亲去世后,家里的房子动迁一拆为二,王某的父亲母亲各一小套,动迁后王某的父亲再婚,继母有一个已经结婚的儿子,在继母和父亲结婚前,继母写信说她的儿子不会要王某家的房子。 
    王某姐姐女儿的户口在王某父亲的房子里,前年王某父亲将房子买下,房产证上写的是他和继母的名字,但是买下的时候并没有经过王某姐姐女儿的签字(已成年)。 
    现在父亲已经去世,王某姐姐女儿的户口还在房子里,王某继母的儿子现在很想要这套房子,而且王某继母也有这个意思想把房子给他儿子,但是王某不同意,故发生纠纷。 
    律师观点: 
       此案中信件可以作为证据。但本案中,这封信价值不大。王某继母完全有权改变自己的意思表示,因为这种意思表示并未要求王某付出对价,王某也未因相信此种表示而有所行为、受到损失。因此在未做出实际财产处分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收回。 
       但是,该处房产也不可能由王某继母的儿子获得,这要根据继承法处理。至少其中有一半是王某父亲的遗产,可按遗产继承处理。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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