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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配偶”,无权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2015年7月29日  南沙区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住南京市某区。
被告:江某甲,男,住南京市某区。
被告:江某乙,女,住南京市某区,系第一被告姐姐。
两被告的母亲于1993年去世。1995年两被告父亲江某与原告张某“结婚”,当时江某与张某的年龄分别是55岁、50岁。因双方年纪都大了,并且都是再婚,都只想找个老伴相互照顾着度过余生,所以就没办酒席也没有领结婚证。江某有两个子女江某甲和江某乙,原告张某无子女。2005两被告父亲江某因病去世,留下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一套,在分割遗产的时候原、被告出现分歧。原告主张:其与两被告父亲结婚已近10年了,亲戚、邻居都知道双方的婚姻关系,因此主张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该房产。
两被告认为:其父亲在与原告结婚后,原告并没有关心照顾过被告父亲。并且原告有打牌赌博等众多不良习惯,根本未尽夫妻义务,没有照料被告父亲,特别是在被告父亲病重期间,原告更是不管不问,医药费及照顾老人的事情全有两被告负责。并且,原告与两被告父亲并未领取结婚证,双方也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现在原告要求继承遗产,于法于情都不合理。
双方在遗产继承这一问题上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2005年9月,原告起诉到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江某的遗产。

审理结果:
南京市某区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两被告父亲江某并未领取结婚证,因此张某与江某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张某主张继承江某的遗产于法无据,但是考虑到张某的年事已高,无经济收入也无子女,并且同江某已经生活了十年,可以酌情分得部分遗产。最终法院判决:
一、 原告不是合法的继承人,无权要求参与遗产继承。
二、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两被告从其继承江某的遗产中一次性给付原告1万元。
收到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张某是否享有继承权?
原告张某与两被告父亲系同居关系,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补办结婚证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因双方“结婚”是在1995年,所以张某与江某并未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原告自然也没有继承江某遗产的权利。但基于本案原告年事已高,无经济收入也无子女的实际情况,法院判令原告可以酌情分得部分遗产,也是合理的。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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