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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留有遗产 继承人应当还债
2015年10月6日  南沙区律师
                                                 巩义市人民法院 董亚恒 王红梅 

    2004年7月14日,债务人赵某的五位遗产继承人妻、母、儿、女被告上了法庭,原告李某要求他们以继承的遗产偿还借款,巩义法院判决如诉。

    1999年9月11日,赵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今欠现金12000元正,月息1分2厘,半年还贷。2000年2月赵某死亡,原告向其继承人即五被告讨要,2001年元月份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下欠借款7000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法院查明,五被告继承了赵生前所购位于洛阳市南新安街某营业房的产权,并获得了该营业房的收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欠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赵死亡后,作为赵继承人的五被告继承了赵某的遗产,应当以其继承赵的遗产对原告这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五被告以其继承赵的遗产偿还原告李万喜借款7000元及相应利息。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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