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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姐妹”都称逝者为养父母 无收养关系无继承权
2015年10月30日  南沙区律师
老人去世后未留遗嘱,两“姐妹”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姐姐”为确认自己的遗产份额将“妹妹”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法定遗产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定“姐姐”与去世老人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无权继承遗产。

“姐姐”惠芬与“妹妹”爱珍实际上是表姐妹关系。1952年,惠芬将户口从江苏迁入上海姨妈徐女士家,并共同生活。徐女士因婚后未育,曾收养几名子女,爱珍是其中之一。此后,徐女士及丈夫相继去世,留下房屋一套。

由于没有遗嘱,惠芬和爱珍就继承权问题产生分歧。在受理这起遗产纠纷案后,一审法院曾判定她们俩同为徐女士的养女,共同继承遗产。而“妹妹”爱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为证明表姐与徐女士并无收养关系,爱珍向法庭提供了表姐的职工登记表,其直系亲属一栏中所填写的母亲姓名并不是徐女士。此外,在徐女士当年的个人信息资料中,也只将丈夫、爱珍及另一养子列为家庭成员。

而惠芬认为:徐女士是文盲,个人信息资料均由他人登记填写。因此,个人信息资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会发生差异。而徐女士养子向法庭作证时提到,惠芬6岁时被姨妈徐女士收养。

在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后,市二中院的办案法官认为:徐女士和丈夫在生前均未办理收养惠芬的手续,在惠芬的户口迁入徐女士家之后,双方也未在个人信息资料中提及收养关系。关于养子提供的情况说明,法院按年龄推算得出养子当时年仅2岁,其陈述内容超出当时的认知能力,因此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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