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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2016年2月11日  南沙区律师
  案例

  1992年底,原、被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内容是被告称原告为父,并且将其改为原告的姓,原告为被告娶妻生子,原告百年以后,其老家的房屋8间归被告所有,原告年老回家时由被告赡养原告,并披麻带孝给原告送终。协议签订后,原告于1993年10月份给被告举行了典礼仪式,置办了酒席,并给被告买席梦思床一张,被告夫妻也就居住在原告的8间房内至今。1994年,被告添了孩子,原告给被告孩子吃了喜面,并给被告买了新飞冰箱一台,后因原、被告双方发生了矛盾,原告觉得被告履行对自己的扶养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关系,让被告返还自己的房屋,并补偿为被告结婚、吃喜面等所花费用25000元。在庭审中,被告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关系,但不同意补偿原告费用。另查明,自双方签协议以来,原、被告未在一起同居生活。

  分析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遗赠扶协议,因双方发生矛盾,已使协议无法履行,且双方都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关系,故应该解除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因原告收养被告时,被告已是成年,且原告已经尽了给被告娶妻生子所应尽的义务,被告应该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赔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

  二、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原告的8间房屋返还给原告。

  三、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补偿原告款3000元。

  诉讼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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