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继承权
文章列表
投资人的法律地位的继承
2016年5月6日  南沙区律师
目前,我国的投资人大致可以分为债券投资人、股东和合伙人三类。债券投资人是指通过购买合同、企业发行的债券而向该公司、企业投资的人。股东是指通过持有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公司投资人的人。合伙人是指将自己的一定财产投入合伙事业,与其他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的人。

  债券投资人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持有债券而取得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包括债券在内的有价证券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而债券投资人的法律地位也是可以继承的。

  公民持有的股份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的,其继承人取得股份以后,就可以以股东的身份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可见股东的法律地位也是可以继承的。

  合伙人的法律地位不能当然由合伙人的继承人继承。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1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是否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取决于合伙协议是否有约定或其他合伙人是否全体同意,而且还要看原合伙人的继承人是否同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有这些条件都具备,继承人才能继承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如果上述条件不具备,那么继承人就能取得合伙人的资格,但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同时原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应承担的债务,也要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度内负责偿还。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1371068928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沙区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1068928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