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继承案例
文章列表
丧偶儿媳尽责赡养 享有继承权
2016年9月14日  南沙区律师
  丧偶儿媳一直照料公公生活,尽了必要的赡养扶助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9月14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判决原告兰某、郭某、郭辉各享有祖产房屋[(2001)泰房证第0xx号]2间的所有权。

  推荐阅读:

  解析订立遗嘱的三个显而易见的好处

  有关遗嘱公证细则

  律师:立遗嘱应注意哪些问题?

 

  郭某某生育二子(郭军、郭辉),其妻已过世。父子三人居住在祖上留下的老屋中(2001年郭某某将老屋加固翻新并办理房产权证)。2002年郭军与原告兰某结婚,2003年生育男孩郭某,2005年郭军不幸车祸丧生,家庭负担全落在兰某身上。兰某除农作劳动外,精心照料孩子和公公郭某某的饮食起居,一直未再嫁。2009年郭某某因病痛折磨离开人世,留下祖产房屋一幢共六间。不久,郭辉要求分割房屋,认为郭某得3间,兰某作为郭某的监护人享有居住权,另外3间归自己所有。兰某不满,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享有代位继承权,应当继承其父郭军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兰某作为丧偶儿媳,为公公养老送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其应享有相应份额的遗产继承权。

 

  婚姻法频道为您整理离婚协议书离婚手续家庭暴力等婚姻法律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婚姻法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1371068928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沙区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1068928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