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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 离婚后仍应偿还
2016年11月14日  南沙区律师
  核心提示:原告有财与被告彩云于1992年10月份结婚。2008年3月份,在河北打工的有财回到美溪,妻子彩云对有财说她承包商店时丢了钱。

  原告有财与被告彩云于1992年10月份结婚。2008年3月份,在河北打工的有财回到美溪,妻子彩云对有财说她承包商店时丢了钱,想和别人合伙欲向有财借款1万元。当时有财没有那么多的现金,说等回到河北时再把钱汇来。有财回到河北后,便给彩云汇来1万元钱,彩云给有财写下借条一张。2010年1月20日,有财和彩云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后,彩云拒绝偿还该款,有财于今年3月16日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实质上明确了该部分借款的所有权,从而形成了夫妻双方对该部分财产的约定。对基于双方财产所有权约定而产生的债权,应当保护。这是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被告双方通过借条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而作为借贷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合同双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后,作为借用方要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实物。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如果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一方所有,该项财产所有权即归该方,而不属共有财产。本案夫妻双方通过借贷合同,明确了被告的偿还义务,其实质是明确了原告对该部分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彩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借款1万元,利息2418元,合计为1241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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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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