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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分遗产争为父母购墓地 遗产24万元女儿和养女平分
2016年11月23日  南沙区律师
父母早年死亡,却因拆迁分得了农龄费、股金24万元。一向和睦的亲生女儿和养女之间为多得其中的份额而打起的官司。除纷纷陈述自己多于对方照顾父母外,亲生女儿竟在养女早在上海为父母购置墓地的情况下,又匆匆地为父母在昆山新购置了墓地,以显示“孝心”。日前,闵行区法院根据两人表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其父母的农龄费、股金24万元由女儿和养女各半所有的一审判决。

    ●有遗产致姐妹纷争

    勤娟是亲生女儿,勤莲是养女。他们的父母已分别于上世纪70年代初去世。两人虽不是亲姐妹,但感情甚笃。平静的生活可以继续,但拆迁的浪潮不可逆转。因老家拆迁,亡故30多年的父母竟然还能分得不菲的农龄费和股金,共计24万元。一石激起千层浪。两人为了这笔遗产的份额开始生分了!村干部感到棘手,先把这笔款子挂在了生产队的账上。勤娟为了多分遗产,赶忙尽孝。她在勤莲早在2005年为父母在上海一陵园为父母购置墓地的情况下,于去年10月6日又为父母办理落葬,且于第二天在江苏省昆山市一墓园为父母再购墓地。

    ●对簿公堂各要多分钱

    2个月后,勤娟将勤莲告上法庭,称自己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女儿,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继承遗产农龄费和股金的80%计19.2万元。

    而勤莲却称,父母生病时均是由自己照顾,丧葬事宜也由本人办理。而勤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本人应多分。且早年还为父母购买了墓地,因购买时间较早,这笔钱应该按现在的墓地费用从遗产中扣除。

    为说明尽孝之多寡,两人均申请了证人“帮忙说话”。

    ●继承人遗产姐妹平分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勤娟为两被继承人的亲生女儿,勤莲为养女,双方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现两人虽均主张各自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双方均尽到了赡养义务,故对两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两人均分。两被继承人因拆村所享有的农龄费、股金24万元应为两被继承人的遗产。至于勤莲关于其购置墓地的费用应按落葬时的市价从遗产中扣除的主张,因双方均为被继承人购置了墓地,且该笔费用是作为子女应当尽到的义务,故对购墓款本院不从遗产中予以扣除。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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