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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特征
2017年1月25日  南沙区律师
  赠与合同的特征

  (1)赠与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必须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如果仅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予赠人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2)赠与是无偿的合同

  赠与不以对价为基础。但《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但附这种义务与所取得的利益,不是互为代价的。

  (3)赠与合同生效是有条件的

  1)赠与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

  2)赠与人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愿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生效;

  3)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对赠与合同的生效,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规定,即: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有效成立,无须交付赠与物。但在动产赠与中,须立有字据。除了即时给付者外,在未给付之前,赠与人还可撤销赠与。在不动产赠与中,有的国家规定须登记才能转移财产所有权,赠与合同才能成立。我国基本是按此做法。大陆法系有的国家还规定:赠与人可因受赠人忘恩、本人经济穷困、赠与后因生有子女等理由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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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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