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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其中一方变性后婚姻还有效吗?若变性人在变性前的婚姻有效,那么离婚怎么办理呢?
2017年3月1日  南沙区律师
夫妻其中一方变性后婚姻还有效吗?若变性人在变性前的婚姻有效,那么离婚怎么办理呢?

  【问题提示】

  夫妻其中一方变性后婚姻还有效吗?如果变性人在变性前的婚姻有效,那么离婚怎么办理呢?

  【案例1】前世的婚姻

  今年30岁的刘丽原名叫做刘成,原来是一个高高大大的男子汉,但是经历了变性手术,变成了一个彻底的女性。原来,刘成从一个小男孩开始,就喜欢在女孩堆里玩,并且一直不喜欢自己的男性角色,觉得是上天给自己开了一个大玩笑,25岁那年,在家人的张罗下,他不情愿地和当地一女孩结了婚。刘成以为结婚后,自己向往当女性的想法会改变,哪知完全不行,自己仍然十分痛苦,而且对自己的妻子,根本没有办法做一个合格的丈夫,自己患上了严重的心理疾病。一年后,刘成做了一个重大决定:变性、变性后,刘成在原籍公安局户政管理机关重新办理了女性合法身份证明,他变成了她——刘丽)

  2006年,刘丽去海南打工,并认识了一个令她一见倾心的男士张军,很快两人相恋了。当刘丽告诉张军自己是变性人后,张军非但没有异样,反而坚定地向她求婚。此时,刘丽才想起,自己的“前世”还有一段未了的婚姻。

  为了解决这段“前世的婚姻”,刘丽回到老家,与妻子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咨询。由于从未有过此类情况,现行法规又找不到相关规定,当地婚姻机关犯难了:办理协议离婚吧,按我国现行法规,离婚是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而刘丽与妻子为同性,不符合此前提;不离吧,又不合情理。面对左右为难的婚姻登记员,刘丽也百思不得其解,难道自己就终身不能再追求自己的幸福了吗?

 

  【案例2】无奈的分手

  周冰和郑涛本是一对合法夫妻,结婚两年后,周冰顶不住舆论压力和自身痛苦,终于起诉离婚。这是我国首例“变性人离婚”进行法院诉讼的案件。

  郑涛以一名正式女性的身份出生,后因患“易性症”在医院进行变性手术由一名女性变成男性,并由公安机关证明郑涛由女性变成了男性。周冰于2000年离婚后,与通过变性手术变成男性的郑涛结婚。由于郑涛不具备男性的性器官,双方从未发生过一次性关系,而郑涛就因这一些情况,怀疑周冰对其不忠,对周冰进行行为的严格控制,只要周冰稍有与其他朋友的一点点联系,则对周冰进行严厉的打骂,导致周冰不敢与郑涛见面。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多久就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有法律上的夫妻之名而无实质的夫妻生活,根本不可能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建立起双方的夫妻感情。周冰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郑涛则不认同周冰的看法,郑涛认为,自己与周冰在读初中时就认识,当时,周冰就已经知道自己“性别错位”,但她并不意外,并不觉得会影响到两人以后的交往。2001年周冰与其前夫离婚后,自己便向周冰表白了爱意,周冰也欣然接受,并因为自己在周冰面前一直以“男子”自居,呵护她、照顾她,于是从这以后自己和周冰便共同居住。2003年,自己在医院成功完成“易性症手术”,手术相当成功。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周冰一直在自己身旁安慰、照顾。2003年12月,在经过周冰父母的同意下,自己和周冰回老家办理了结婚证。由此可以看出,自己与周冰有着很牢固的婚姻基础。

  郑涛认为与周冰结婚后,夫妻感情相当好。婚后夫妻生活融洽,从未因任何事情而红过一次脸,更不用说吵架了。所以郑涛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过不公开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后,郑涛同意与周冰离婚,并对财产分割问题也达成了协议。

 

  【案例分析】

  问题1:案例三十中刘丽和妻子的婚姻在刘丽变性后有效吗?

  分析:我们认为,虽然刘丽经过了变性手术,从男性变成了女性,但是,当时作为男性身份的刘成和妻子之间的婚姻仍然是有效的。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我国《婚姻法》虽然并没有写明结婚必须是异性,但是我们认为,这是法律不言自明的规定。婚姻的前提,在我们国家就是指异性之间的结合。那么刘丽和妻子的婚姻在当时看来,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在刘丽变成女性之后,就不符合“结婚必须是异性”的条件了,是不是他们之间的婚姻就是无效的呢?我们认为也不是,虽然结婚的双方必须是异性,但是结婚的效力是从结婚登记时开始的,也就是说,在进行结婚登记的时候,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那么就是有效的。我们从另一方面考虑,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如果刘丽和妻子之间的婚姻无效,那么从一开始,他们的婚姻就是等于不存在的,但是,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时候就有了一个很荒谬的问题,刘丽在作为男性和一名女性结婚,符合了结婚的所有条件,但是这样的结婚就是无效的,反而这样的结论也是我们不能接受的。

  所以,我们认为,变性人在变性之前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

  问题2:变性人在变性前的婚姻有效,那么离婚怎么办理呢?

  分析:既然我们已经明确了变性人在变性前的婚姻有效,那么,变性人当然一可以离婚。但实践中也会碰到另外一个问题,既然不能使两个同性结婚,那么又怎么能使两个同性离婚呢?这好像确实是一个难题,案例三十中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就遇到了这个难题。

  随着变性手术逐渐被社会接受,越来越多的地方碰到这个问题。民政部在接到地方请示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后做出了答复:“变性人和变性前配偶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应支持。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离婚的效力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答复给了我们一个非常明确的答复,就是按照协议离婚来处理,其他有关的财产问题可以一同解决。

  我们在案例三十一中已经看到了一个变性人的诉讼离婚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周冰和郑涛在离婚过程中,并没有和一般的诉讼离婚程序有什么不同,这件案件是我国“变性人离婚的第一案”。这起案件的发生也给了我们一定的启示,变性人在婚姻上的权利和一般人是一样的,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可以和异性结婚,也当然可以和变性前的配偶解除婚姻,这些法律都是给予了保护的,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

  【律师总结】

  尽管变性手术已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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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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