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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二十年 无证婚姻被判离
2017年8月10日  南沙区律师
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却共同生活了二十年,现男方提出离婚怎么办?6月4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邹某与被告晏某离婚,原告邹某于判决生效后分两次给付被告晏某经济帮助款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邹某与晏某于1985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1987年2月,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共同生活至今。期间,1987年12月生育女儿,1989年10月生育儿子。

  法院认为,邹某、晏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因此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对事实婚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经调解不能和好、原告又不申请撤诉的,应准予其离婚。考虑到晏某年纪较大、劳动能力较差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实际情况,邹某应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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