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知识
文章列表
诉讼离婚的法律条件限制
2017年9月26日  南沙区律师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男女双方达不成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正在被劳教、被监禁的人起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引起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对于离婚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已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延伸阅读: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的技巧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1371068928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沙区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1068928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