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遗嘱继承
文章列表
立遗嘱要注意什么
2017年10月18日  南沙区律师
    

  

我国继承法中规定有两种继承方式:一是法定继承,一是遗嘱继承。在有遗嘱而且遗嘱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应当适用遗嘱继承,否则适用法定继承。因为所谓法律保障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不但表现在生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上,同样也表现在对死后财产的处分权上。因此,只要财产所有人订立了遗嘱,而且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在其死后就应当优先按其遗嘱内容分配其财产。
    
    

  立遗嘱时,应当注意以下具体事项:
    
    

  一、应当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应当明确继承人的姓名。如果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个,则为遗嘱继承;如果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则属于遗赠,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应当说明遗产分配的具体办法或者份额。

立遗嘱安排自己的身后事,本是为了避免继承人之间因为遗产而纠纷甚至影响家庭和睦。但实际生活中,有些遗嘱往往很笼统地说谁来继承遗产,而没有说明谁来继承多少,遗产如何分配,一旦进入遗产分配,难免因为谁分多谁分少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这时候,遗嘱往往也就很难有实际执行的意义。
    
    

  三、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只能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
    
    

  这一点,在夫妻一方订立遗嘱时特别应当注意,因为夫妻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很多财产都是属于双方共有的,这时候,订立遗嘱的一方应先将共有财产分开,只对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遗嘱处分。比如,夫妻二人有一套房屋属于双方共有财产,一方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就不能将整套房屋进行遗产分配,而应当先将此房屋按平分的原则一分为二,再对其中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那一半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遗嘱处分。如果直接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遗嘱就会因为处分的是他人财产而无效。
    
    

  此外,还要注意遗嘱的形式。继承法规定了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最常用的是自书遗嘱;采用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方式需要特定的条件才能有效,而且比较容易产生纠纷。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对遗嘱进行公证,或者由律师帮助订立遗嘱。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1371068928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沙区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1068928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