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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因病死亡 继承人理应还债
2017年10月29日  南沙区律师
     6月23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决定维持二审判决,确认赵女士与其亡弟赵某的借贷关系成立,赵女士的债权由赵某的法定继承人女儿小雪和母亲卢某予以偿还。

   2005年春节期间,赵女士的弟弟赵某经过母亲卢某,向赵女士借款7万元,用于交纳新购住宅楼的首期付款等相关费用。赵女士便带着儿子凯凯及弟弟的女友秀秀前往银行取款,回家后交到了弟弟和秀秀手中。碍于同胞之情,姐弟二人一直未提欠条之事。

   2005年7月,赵女士的弟弟因病去世。为讨回借款,赵女士向八道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被告小雪、卢某及秀秀偿还欠款7万元整。一审过程中,赵女士提供了证人、证言、银行业务凭证、房产首付款及其他费用的收据等多项证据,被告卢某和秀秀对赵女士弟弟借款事实也均予以确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卢某和小雪分别偿还借款3.5万元。小雪不服,以“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赵某的非婚生女儿小博出生,并经另一继承关系案件判决:赵某的遗产应由小雪、小博以及卢某三人共同继承。赵女士在二审过程中主动放弃了小博应承担的债务份额,而小雪亦未提出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二审因此判决小雪和卢某根据个人30%的遗产继承比例各偿还赵女士2.1万元。小雪仍不服,以“债务认定无依据”等理由向白山中院申请再审,但仍未提出任何新的证据,该院因此依法维持了二审判决。赵女士的债务追讨之旅就此告以终结。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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