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遗嘱继承
文章列表
遗嘱中附义务被继承人应予尊重和执行
2018年1月2日  南沙区律师
  我国继承法中允许遗嘱附带义务。公民立遗嘱时,除处分自己的财产外,往往还要托付其他后事,这就发生了遗嘱中的义务,对于遗嘱人的这种终意表示,应予尊重并予执行。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有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遗嘱中合法的义务,却接受了遗产,经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并不影响该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取得遗产。

延伸阅读:2010年最新遗产继承法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1371068928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沙区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1068928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