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财产继承
文章列表
股权继承纠纷中,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
2018年2月14日  南沙区律师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本站股权继承纠纷律师专业答复意见:        可以。      继承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只要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就产生继承问题,与继承人的行为能力无关。       根据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股东的积极资格做出规定,即并未要求股东必须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成为股东,包括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司法第76条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身份,因此,取得股东身份之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继承股东身份之后,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股东,其股权之行使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股权的内容包括股东共益权的享有和行使,股东共益权的行使多以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继承人虽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取得股东身份后,完全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共益权。   
来源: 南沙区律师  


何平毅——南沙区律师

13710689289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沙区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1068928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